中宏附加精选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附加险被保险人(主险投保人)轻症、重疾、身故、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见本附加合同的《附表》),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全残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退还该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轻症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不豁免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提供保证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见附加合同的《附表》),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全残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退还该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时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 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重大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前述轻症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和全残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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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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